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的“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也就应该是我们常说的税前工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应该以劳动者税前工资为标准。
劳动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他的税前收入,因此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职补偿金主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