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日常手边资料-常宁人才网
欢迎来到 常宁市人才网 !人气最火爆的常宁市人才网站,求职招聘热线 0734-8213466

常宁人才网

常宁人才网
人气火爆的常宁市人才网站
官网电话:0734-8213466
 热门搜索: 文员  司机  会计  跟单  普工  销售  外贸  助理 
您当前的位置:常宁市人才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关于工伤的日常手边资料

关于工伤的日常手边资料

  本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就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进行申请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的工伤医疗费用谁来支付、如何支付等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说明,不妥之处敬请指出。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下的七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以下的三种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申请认定的办法有二种:


  (一)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也就是说,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这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二)用人单位未按第一种办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单位如果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该材料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索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这个材料中,劳动合同是最好的证明材料,如果一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的签到表、考勤卡等出勤记录、工资单、甚至工友的笔录,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说,劳动保障部门如果接受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至你收到是否工伤的书面通知,最长时限为80个工作日。


  六、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可知: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怎么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差旅、配置辅助器具、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六、职工因工死亡,怎样计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伤亡的,其直属亲属享受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出现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八、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九、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应享受什么待遇?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微信公众号
打开微信 "扫一扫"
每天多点职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