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2008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王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元。
公司辩称公司曾在2008年6月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已就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异因此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仲裁委遂认定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