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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享受天数的确定

    【案例回放】

    老王是名技术工人,在山后工厂工作二十年后,被挖到了山前工厂。一年后,老王提出了休十五天年假的申请,结果山前工厂只批准了五天。老王不服,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人员在了解到老王的情况之后,与山前工厂的人事部门沟通,说明了年假天数的确定方法。最后,老王的十五天的年假申请终于获得了批准。

    【法官说法】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是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也就是参军、下乡、在职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官提示】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带薪年假享受天数的时候,往往会按照劳动者在自己单位工作时间(也即“司龄”)的长短来确定。这种计算结果肯定会对劳动者不利,尤其是对那些在其他单位工作很久的人。此时,劳动者就应该据理力争,拿出能够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强调的是,此时工龄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带薪年假的享受天数做出了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比如说有的用人单位给与所有员工每年十五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应享受天数;反之,则必须保证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实现,排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双方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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