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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预告就离职,可以扣他薪水吗?

  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依照劳动法第16条也规定:

  「劳工若要终止劳动契约的话,有预告期: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在三个月以下,也许在试用期的员工,连预告期都不用。他就是今天觉得我不OK了,他明天就可以走。公司反过来也一样,你今天试用期的员工在三个月以内,你要叫他走你随时就可以叫他走,也都不需要预告期。

  可是满三个月到未满一年,这个起码要十天的预告期,不管劳资双方都要遵守。这个预告期就是要让劳资双方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去办业务的交接。

  可是我们也知道,有时候劳工会离开,就是因为他可能找到一个更好的工作,可能雇主要求说你要马上来上班,可能只给他一个礼拜的时间,那这时候怎么办呢?

  我觉得这个是要平衡劳工的权益跟雇主的保护,其实法律已经规定这么清楚了,那我会建议劳工的方面,不能这样子造成雇主的困扰。因为真的你把工作丢下来,然后就马上就要走,雇主也来不及找人来交接,这确实很不好。

  可是雇主也不能因为劳工没有遵守这一条,就去直接扣薪水,这个还是有违反劳动法2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要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其实跟前面已经讲的移交义务一样,我会建议在劳动合约里面,就这个预告期的遵守,妥为规定。

  如果要让它更有强制力,一样,约定一个违约金,如果一直造成雇主的损害,雇主是可以对你这个没有遵守预告期的劳工去求偿,那我觉得这样子会比较有约制力,然后让双方都愿意来遵守这个预告期间,让劳资双方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会比较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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