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和通常情形下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相比,劳动合同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只有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与其接触劳动合同,对于录用条件的设置,事先告知程序,考核中公示,什么情况下认为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解约,并且员工签收。需要完成哪些工作任务和工作结果,解除程序也是有法律的要求。
当然,即使劳动者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时间应在试用期内,如果超过试用期,那么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留存证据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