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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N+1”的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出现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些问题你都知道吗?一起来看!

  一、“N+1”的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付“N”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接触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无效,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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