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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3〕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资金中心拟开展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服务。基础信息质量影响单位和职工的信用评价结果。请各单位珍视信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级次、单位隶属关系、职工总数、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三)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有需要的,也可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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