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二是职工受伤系车辆等交通工具事故造成;三是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换言之,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局应否受理会受申请时间的限制,至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