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