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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礼仪的形成和发展

  现代国际礼仪的形成和发展

  “礼”是怎么产生的?有一种说法认为人类在狩猎时代就已知道要有礼貌因为在打猎时狩猎者相互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即使没有猎获什么也要讲一番有关野味的趣闻使同伴们不致扫兴而归。这样说来“礼”在狩猎时代就有了它的初步形态。

  随着人类历史的前进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人际交往日趋频繁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礼”也不断丰富和发展。“礼”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以物质生产的发展的基础。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礼”者是在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可能出现。人们讲究服饰穿戴也只有在纺织、丝绸、印染业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有一些礼节是在社会文化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渐演变而来的。例如席间奏乐必须是音乐有了相当发展后形成的。各种礼仪场合的布置装饰。也是艺术发展的一种成果。握手据说是西方中世纪骑士相互格斗势均力敌作为和解的表示把平时持剑的右手伸向对方相互握手言和而演变成今天的一种通行礼节。

  到了阶级社会建立了“国家”之后“礼”的发展也达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时候“礼”已不仅是个人之间交往的“私人礼节”而且成了国家统治的一种手段。统治阶段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建立并稳定自己的统治秩序规定了许多礼节条文道德要求本阶级的成员严格遵循。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一稳定他们对全社会统治也就比较巩固了。所以过去在外国“礼”(etiquette)一词也往往意指上流社会中的行为规范或宫延礼仪以及官方生活中的公认准则。至于平民百姓则只要求他们遵循统治阶段的法律供权贵奴役驱使就可以了这与中国古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真是不谋而合。

  在中国历史上周朝是国家礼仪齐备的朝代。周公为周朝制定了种各种典章制度即所谓“周礼”要求诸侯遵行。谁要是不遵行天子就可以处以讨伐。历代封建王朝崇尚儒家主张的“礼治”沿袭周礼并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就是要人们以“礼”为准绳格守本分不得逾越。这种“以礼治国”的做法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礼”成了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使中国成了有名的“礼仪之邦”。当然封建礼仪的繁文缛节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手脚起着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反动的、“吃人的礼教”。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这种礼仪传统应持分析的态度吸取其中的有用的精华抛弃封建落后的糟粕。

  在我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国家也就出现了相应的礼仪。不论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印度、古埃及、都形成了具有各民族特点的礼仪。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诗歌中在古埃及的墓葬壁画中都有古代礼仪的描述。它生动地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文明习俗是人类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由于国家的产生也应有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国家交往也需要有一定的规范与准则于是就产生了国际礼仪。

  在人类历史上国与国之间充满了矛盾、争斗和战争。而同时又不断有谈判、议和、结盟、互派使节、互通贸易、缔结条约、协定等国际行为发生。国际礼仪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它较之一个国家内的礼仪规范又发展了一步而逐步为大多数国家所公认和接受。

  在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前当时中国的大地上小园林立诸候争霸即春秋战国时代。公元前542年郑国国王郑简公出访晋国按照礼仪规范晋国国王应及时会见郑简公。而晋国有意怠慢郑简公借口为鲁哀公服丧迟迟不安排会见。郑国宰相子产乃令随从人员捣毁宾馆的院墙将自己的车马牵入院内。晋国的礼宾官为此向他们提出抗仪。子产申辩说你们借口为鲁哀公服丧不安排会见我们的车上装的是送给晋王的礼物需要经过一定的仪式赠送给晋王。只要你们安排会见接受了礼品我们会把围墙立即修好。晋国知道自己输了礼只好向子产致歉并立即安排会见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由此可见远在二千多年前进行国事访问时在欢迎、会见、赠礼等的安排上便已有一定的规范;如不遵行就会引起外交纠纷。汉代派苏武出使匈奴匈奴扣押了他把他放逐在北海(今贝加尔湖)上放牧公羊并声称要等公羊生了小羊才放他回汉。苏武被扣长达19年。后来匈奴与汉和亲汉使到匈奴要求放苏武等人回汉而匈奴诡称苏武已死。后来汉使对匈奴单于说汉帝射雁于御苑上林之中得一大雁足系帛书言苏武等在某大泽中。单于这才不得不让苏武回汉。可见当时这种扣押使节的做法也是违背国际礼仪的。中国古时“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由此可见现代的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处方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主权。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如果在相比交往中损及他国主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

  “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礼仪的实践中常常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礼仪活动中却十分重要。礼仪活动有不少为了表现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如果有一方的尊严受到损害丢了面子甚至感到难堪就必然会损害相互关系。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奏国歌时都就当肃穆致敬。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体现相互的尊重。所以有关各方既不应当滥用外交特权也不应当侵犯外交特权而应当遵照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享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既不要强加于人也要避免“强人所难”。不论是“客随主便”还是“主随客便”实际上都是要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宗教信仰也有各自的自由都不应当加以干涉。对于宗教习俗更应尊重。

  四、在相互交往中实行“对等”和大体上的“平衡”。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礼尚往来”。例如相互交往的双方人员其身份要大体相当;派代表团互访时双方的接待规格应相差不多;“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这是“对等”原则的下面引用。而国际交往中有时也从负面运用这一原则。例如你赶走了我的武官我就驱逐你的参赞;你有意怠慢了我我也请你坐一坐“冷板凳”如此等等。

  所谓“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或“不歧视”的原则。例如驻在国外交部邀请所有国家的使节参加某项社交活动就不应单独不请某一个国家的使节。所有来访的各国外交部长都由总理接见一次如果唯独不见某个国家的外长那也会被理解为有意给予冷遇。曾经有两个非洲国家的部长级代表团同时来我国访问由于接待单位不同一个部长住在国宾馆另一个住在旅馆里被周总理发现总理严肃批评这是“搞上下铺”的做法肯定会影响接待效果。

  但是所谓“对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各国为了体现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对“对等”、“平衡”的机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华访问中央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公报在她访华的短短36个小时中中方为她安排了14场活动。邓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在同一天会见了她被认为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见礼仪规则不应当是机械的条条其巧妙应用还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善于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五、“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表现为每一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个国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是在这方面的一个例外是根据宪章规定被国际公认的一种特别安排。某些国际金融机构采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种例外。

  六、在“礼宾序列”问题上也应当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的位次还是按国家大小强弱的原则来排列而一般是按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为排列而签证条约协定时应遵守“轮换制”即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这份文本上首先签字。在国际活动中各国代表的序列应以代表的职务高低或就职时间的先后作后排列的依据。例如驻在某国首都的各大使即应以到任递交国书的时间先后为序并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外交团长。只有在少数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时由于宗教原因外交团长总是由梵蒂冈派驻当地的“圣使”担任而副团长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

  在文字的使用上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国际条约协定时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经过有关国家的协议也可以只使某一种国际通用的文字。

  以上这些方面只是根据国际交往中常风的做法以大体上的概括。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生活日趋复杂多样我们应该按照“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加以运用。

  在礼宾实践中除了已有国际公约做出规定的礼仪做法公约签字国均有遵行的义务外国际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有5个特点一是能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国际纠纷惯例的研究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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