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权力,包括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