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